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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

1998-09-2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为了保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有效防范涉外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并开展全国外汇外债检查。为此,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

通知说,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日益扩大,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持续快速发展,国际收支状况良好,人民币汇率稳定,外债规模得到较好控制,国家外汇储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以多种手段非法逃套国家外汇的案件增多,一些地方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到境外发债和对外提供担保,或以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等形式变相对外举债。

通知要求各地及各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逃套汇行为和外汇黑市,加强反骗汇工作。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防止骗汇行为发生。人民银行、外汇局要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等管理规定,认真审查购汇单据的真实性,对大额、高频等异常购汇、付汇和二次核对发现假单证的,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并由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由人民银行停止其结汇、售汇业务;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要规范外贸代理业务,严格加工贸易管理,加强出口收汇工作。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外贸公司代理业务的规范管理。代理进口业务,必须由代理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对无证购汇或者以假单证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由外汇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参与违规购汇,累计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加强对报关单和进出口核销工作的管理。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建立海关与外汇局之间的双向快速反应数据通信网络,做到及时传送收、付汇核销单签发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报关单收、付汇核销证明数据,并以此作为双方审核进出口企业申报单证真实性的依据。第四,清理“三无”企业,严防逃套外汇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司登记注册的审核管理,对“三无”企业(即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杜绝不法分子利用临时成立的“空壳”公司从事逃套外汇等非法活动。第五,严肃查处制假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公安部门对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和海关在查处骗汇案件中发现的制造假单证等犯罪线索,要及时依法予以立案侦查。第六,坚决取缔外汇黑市,对专门从事外汇黑市交易的不法分子从严查处。

通知要求要从严控制外债规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对全国外债总量和结构实行统一监管,保持外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外债借、用、还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借用国外贷款的规模,并将主要外债指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严格控制短期外债的规模,使短期外债在外债总量中保持合理比重。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合理安排外债投向,提高外债使用效益,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外汇局要加强和完善外债统计监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外债信息。

通知要求强化对外借款的管理,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除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有权筹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外,其他政府部门对外借款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内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必须有人民银行批准的对外借款业务许可。以上单位对外借款,必须纳入国家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其中短期外债必须严格按照外汇局核定的余额对外筹措。

通知还要求严格规范境外融资担保。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其它机构对外担保必须经外汇局批准或登记备案。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对外举债或对外担保,其借款或担保协议(合同)一律无效,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外债本息不得擅自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负责。要加强对远期信用证开证的审查力度。禁止对外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统一授信等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通知说,要认真清理对外借款机构,切实保证偿还外债。当前要严格控制提前偿还外债,坚决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同时,加强本外币政策的协调,商业银行要注意资金投向,不得为提前偿还外债发放人民币贷款。通知还要求要严格规范吸收外资行为,坚决纠正和防止变相对外举债。

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纠正各类违规违法行为。通知说,各地区、各部门首先要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开展外汇外债的全面自查工作,地方政府自查的重点是本地区的变相举债情况,要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在各地区、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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